买房,除了价格、地段、户型等以外,配套设施应该也是买房者最在意的问题了。这是因为这与我们入住后的生活密切相关。那么你知道房屋配套设施涉及了哪些吗?如果发生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呢?下面就来告诉你。
一、房屋配套设施涉及哪些?
配套设施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表述为房屋的“相关设施”,一般涉及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
基础设施指供暖、供电、供水、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停车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涉及商品房规划区域内的配套和商品房规划区域外的配套,如商业、服务业及医疗、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的配套。
配套设施或称房屋相关设施,从其与房产的财产权属关系上可作两类区分。
第一类是商品房小区区域内的配套设施,或称为区内私有配套
其权属性质应属房产小区共有共用的私产,如小区内的电梯、绿化、道路等。
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区属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性,由专有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区内配套应属小区业主共有所有权所及于物业范围。
第二类是商品房小区区域外的配套设施与条件
如公交线路、商场等,可称为周边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产区域安排而统一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或 是自然形成的区位条件,但权属上并非归于房产小区附属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权属。
以上区内私有配套和周边公共配套与房产均有使用功能与房价上的关联,其在合同里如何约定,决定了相关合同责任的处理。
二、出现房屋配套设施纠纷怎么办?
涉及配套设施的合同约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区内私有配套设施
它属合同给付标的(房屋及所在小区)范畴,无疑应属合同义务,对此房地产商负有按约交付的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配套给付不能或迟延的违约责任。
2、周边公共配套设施
指的是合同给付标的范畴外具备配套意义的公共设施或环境条件,房地产商对此不负有作成、交付的义务,客观上也无能为力。且一般不负需要告知的义务。
房产区位及周边环境等概况买房者可自行借助公共信息渠道详细了解,可是如果房地产商售房时予以宣扬甚至在合同文书中明确描述,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合同义务除给付义务以外,还包含附随义务,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促进实现给付义务以最大可能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辅助功能),或维护对方人身、财产利益(保护功能)而附随合同关系衍生的合同义务。
对于所告知周边公共配套设施不具备,房地产商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或欺诈,应综合配套不到位的因素、对买房者实际利益的影响、房地产商在合同描述及履行上的过错等情况进行认定,如房地产商作了虚假承诺,以至对买房者的订约初衷和房屋使用有较大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违反告知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
然而,小区周边环境条件不在房地产商掌控之内,订约时房地产商所告知已经具备的或者尚在规划预计之中的公共配套设施之后产生变化,只要房地产商告知情况基本可以免责,买房者应自负此预期意外落空的风险。
结语:
商品房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条件,包含小区内道路、绿化、景观设施、服务场所,以及区位、周边商业、交通设施等,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标的房屋,具备附属性、延伸性使用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房屋品质与价值的重要关联因素。
如果出现纠纷,买房者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考量配套设施与房产的效用关系等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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