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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分手了该怎么分割?

作者:wuhaodong 2021-08-20 15:45:12 来源:乌鲁木齐乐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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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节刚过,该发的糖也发了,该磕的CP也落幕了,可生活确实犹如滚滚车轮,一刻不停的向前滚动。在日常生活中的一地鸡毛,也总让我们目不暇接,比如分手了,我们的房怎么办?不管是对于年轻人,还是老人,都是必须要面对的大问题。

未婚同居却共同买房的情况现在愈来愈多,而一旦关系破裂,房产如何分割成了疑难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情况一: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在购房人名下

此时,房产归出资一方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开设、变更、转让和解决,经依法注册登记,发生效力;未经注册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彼此并未进入到婚姻关系中,因此对于一方出资并注册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应当归属于出资一方。另一方无权提出就该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这一方涉及出资则可视情况提出出资部分。

情况二:恋爱期间一方出首付买房,一方还贷,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在彼此名下

彼此一共有,根据出资和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开设应以注册登记为准,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在彼此名下,则彼此对该不动产所有权为一共有的关系。由于恋爱的彼此还未确立婚姻关系,故此等一共有关系应当为按份共有。

在实践中,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在考虑彼此对住房的贡献度,从出资额、贷款承担、恋爱时间、方便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的前提下,对住房进行合理分割。

情况三:一方出资买房,房屋产权注册登记在对方名下

这时的房屋产权方应将房款及相应升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房产由于财产支出额度大,不被认为是一般性赠予行为。由于彼此在恋爱期间出资买房一般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因此,一方出资买房且将名字注册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行为可推定为附条件的赠予。条件就是结婚,那么在条件没有成就的情况下,赠予一方可以撤销赠予。故对于此类情况的不动产,如果涉及实际出资方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将购房款及相应升值款返还实际出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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