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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

作者:wuhaodong 2021-08-05 18:04:31 来源:新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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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更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简称《通知》),更进一步规范清除用电不合理加价,保证 电价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推动持续下降工商业电价,持续提升营商环境。

据了解,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核心转供的行为。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写字楼等单位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

2018年以来,自治区依次3次下降了一般工商业电价,累计平均下降每千瓦时9.936分。

本次印发的《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核心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非电网供电核心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物业管理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应经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不得经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鼓励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非电网供电核心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通知》规定,对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峰谷分时电价缴纳电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核心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上浮幅度”缴纳电费,上浮幅度最多不超过12%。

对居民、农业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农业生产目录电价缴纳电费,不得以任何原因和方式提升 电价标准。

对未安装计量电能表计的非电网直供电终端用户,经过协议公平约定,电价按照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目录平段电价执行;也可不单独计收电费,将相应用电成本纳入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进行核算。

记者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了解到,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的具体举措,有助于非电网直供电核心规范自身行为,有助于提升 政府监管效率,有助于强化社会监督,对更进一步清除用电不合理加价、持续推动下降工商业用电价格、持续提升营商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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