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修编了《新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细化了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的分类,完善了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设置要求,补充了户外电子显示装置类广告设施、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公益性广告、设计、施工及验收、维护及检测等内容,新增了照明、材料及电气器件章节。
其中,《标准》明确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不应影响建筑物安全、城市公共安全,不应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消防通道通行、街道、消防通道,净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及户外招牌。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还应强调协调、重在美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与城市风貌相协调,突出城市特色,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同一道路应在同一种灯杆或电杆上选择其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且形状、高度、朝向应一致,并与景观相协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标准》的修订实施,意味着新疆外广告设施招牌设置将更加规范,进一步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水平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城市品质提升有效推动新疆城市管理再升级、更精细。
此外2021年3月10日起,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正式实施。
该《办法》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并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确定食品经营者最终风险等级。
存在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食品经营者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等示范称号的;
(四)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五)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是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依据,高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应高于较低风险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A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B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C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D级风险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统计,目前全疆食品经营主体有20余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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