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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鲁木齐买房签约前必知的三种自我保护的条款

作者:楼市网房大王 2021-01-21 15:49:41 来源:华龙网

近几年来,许多市民在买房签约时由于过于草率,或者未能意识到相应的风险,最后和卖方发生纠纷。当他们眼中概率很小的事件发生时,常常追悔莫及。小编就常见购房情形需要注意的三类条款进行总结,希望能够提高购房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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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主体的问题

有些购房者在签约时,也许 还未取得购房主体资格;诸如有些是社保还未缴足年限,有些还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有些则需要开发商为其包办购房资格手续。无论是哪些情形,卖房的一方常常会在口头上安慰购房者,好像只要签了购房合同,一切都好商量。殊不知事实上,签约前的确很好商量,签约后则不然,假如买房者因购房资格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待着他的将会是非常严厉的合同违约责任。

应对之策:(1)买方应将尚未取得购房主体资格的现状写进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2)争取在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中约定:假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能取得购房主体资格的,买方能够另行指定合格第三人购买(即买方有权将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第三人),或者约定合同解除,买方无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二、按揭贷款的问题

大部分普通老百姓买房基本都是要办理按揭贷款的,假如无法顺利取得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不足额,极有可能会导致买方违约,最后“房财两空”,损失惨重。针对那些担心自己个人信用记录不佳,或者也许 属于楼市调控对象的购房者,更应该注意防范此类风险。

应对之策:(1)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最高首付款的比例或者按揭贷款的比例;(2)争取在购房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增加约定:假如买方无法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或者最后审批的贷款不足房款总额的百分比,导致买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买方无须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三、夫妻房产的问题

针对那些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卖方在签约时常常只有夫妻一人到场,买方也通常没能意识到这其中的法律风险。就算买方提出疑虑,中介也会帮着圆场,认为现在所签的合同为非正式合同,不用夫妻到场,待过户签正式买卖合同时夫妻才需要到场。而事实上,卖方反悔的时间,恰恰就在双方签署正式过户合同之前。

应对之策:(1)针对房产证登记为夫妻二人的房产的买卖,一定要尽全力让夫妻二人到场签约;(2)针对房产证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的房产,也需要争取让其配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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